一、合同以贖回汴洛并展造由汴洛鐵路東至揚子江北之水口,西至甘肅之蘭州府。
二、合同內(nèi)凡關于工程則以汴洛合同為底稿,關于行車,比公司允許依照中國政府之利便改良條款。
中國政府允將洛潼一段,趕緊設法收回,并入干路之內(nèi),務使接連各段工程無少阻礙延擱。如營造之路線需過清江浦一段,該段亦并入干路之內(nèi)。
中國政府應備全路地段并其附屬應用之地。中國政府議定因結束已成各段之路,并購備地段于售票之前,勢必需用款項。
比公司應備款項付交中國政府,惟付款數(shù)目應與公司商定。此項墊款應以一年期之國庫券相抵,比公司以九二五扣照付。
三、營造之費即取資于四十年攤還之公債二萬萬五千萬佛郎克之款。
四、比公司可分一次或數(shù)次發(fā)售此項債票。但第一次至少一萬萬佛郎克,應在一年之內(nèi)發(fā)售。以后按工程進度,每次至少發(fā)售五千萬佛郎克。
五、借款由中國政府擔 保,并全路及其進款為特別擔 保。
六、公司應交中國政府票價,按出售之價,照票面扣除六厘;如售票九十九,則應交九十三。
七、利息按長年五厘,每月給付。
八、本銀自售票第十一年起,分三十年歸還,但中國政府于十年后得提前付還全數(shù)或先還若干,惟在第十一年至第十七年內(nèi),中國政府加給二厘五毫,即每百佛郎克加給二佛郎克五十生丁;至第十七年后提前還本,則無需加給。
九、中國政府如欲延長路線允許比公司有優(yōu)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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